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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醫藥、科技與法律》 稿件審查處理規則暨審查流程圖

2021/05/11



醫藥、科技與法律 稿件審查處理規則

2021年 4月 13日 編輯委員會通過

第一節 總則

第一條(審查主責組織)

《醫藥、科技與法律》(下稱「本刊」)由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、臺灣醫事法學會、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共同出版。

作者投稿本刊之稿件(下稱「來稿」),依本刊設置編輯委員會(下稱「編委會」)通過之稿件審查處理規則(下稱「本規則」)議決刊登事宜。由編委會邀請撰寫之稿件(下稱「邀稿」),得依編委會決議或執編判斷,適用不同審查處理規則。

編委會選任執編一人,負責來稿與邀稿之審查處理之流程掌控及相關事宜。執編得聘任助理數人協助或代理掌控前項事務。但關於來稿審查結果之判斷與各類審查人之選任,不得由助理代理。

第二條(來稿類型)

本刊接受醫療與科技聯集範圍內的法律與政策議題研究,原則上採以下三類之一來稿:

一、研究論文(research article):本文篇幅在三萬字以下為原則,以議題研究為取向之原創論文,經匿名同儕審查及編委會通過後刊登。

二、文獻評述(commentary):本文篇幅在三萬字以下為原則,以議題相關重要文獻或本刊將出版之論文為對象、進行系統性評論之論文,經匿名同儕審查及編委會通過後刊登。

三、活水論文(student note):作者投稿時具大學或研究所學籍,或以學位論文改寫,本文篇幅在三萬字以下為原則,以議題研究為取向之原創論文,經匿名同儕審查及編委會通過後刊登。同一作者僅得於本刊刊登一篇活水論文。

來稿篇幅不符字數限制者,得附理由說明。但執編得要求作者調整或分期刊登。

作者投稿時應註明投稿類別,但執編得視稿件性質逕予變更,並通知作者。

第三條(學術倫理之遵守)

來稿有違反學術倫理疑慮者,執編得隨時要求作者說明。經編委會判斷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,審查中之來稿應拒絕審查處理,已刊登之來稿應予撤稿並公告。

第四條(期限展延)

本規則規定之各種期限,執編得主動或依請求展延,展延以一次、二週以內為原則。逾期未獲(再)展延時,執編應將擬處理方式通知全體編輯委員。若編輯委員有異議,應於十日內依本刊「編輯委員會組織章程」所訂條件召開編委會決定處理來稿方式,否則執編應以其所擬方式處理來稿。

第五條(撤稿)

作者於收到接受或拒絕刊登之決定前,得隨時通知執編撤稿。執編於收到通知後應立即中止審查處理程序,並於編委會中報告。

作者於收到拒絕刊登或接受刊登決定後,不得撤稿。但編委會於紙本印刷前,得決議是否依作者之請求撤稿。

第六條(電子投稿)

本刊以電子線上投稿為原則,作者應將其稿件以MS-WORD檔案以可複製編輯之形式寄至JSHLaw2021@gmail.com信箱。電子檔案有本刊無法以合理方式處理之情事,執編得拒絕審查處理。

第二節 形式審查、同儕審查與再審

第七條(形式審查)

來稿寄至本刊後,執編應就其類別、題旨、篇幅與基本格式,於一週內完成形式審查。未通過形式審查者,執編得建議作者修改後再審,或附理由拒絕審查處理。

通過形式審查者,執編應編流水號,並選任與題旨具相關專業知識或豐富經驗者(下稱「審查人」)二人審查(下稱「同儕審查」)。執編不得擔任審查人,編輯委員非必要不得擔任審查人。

第八條(同儕審查)

同儕審查原則應於六週內完成,過程中作者與審查人之身份應雙向匿名。

非編務必要,審查過程中作者與審查人之身份應對編委會匿名。

審查人於審查過程中自認有不宜繼續審查情事者,應通知執編並停止審查作業,由執編另選任審查人。

審查意見應包含「給執編建議」、「本文為達『符合學術刊登標準』仍必須補強或修改之點」與「不影響是否『符合學術刊登標準』之修改建議」等三大部分。

執編應依本條各項內容意旨,製作同儕審查意見表(附件一),經編委會通過後,交審查人使用。

同儕審查結果分為「拒絕刊登」、「修改後再審」、「修改後刊登」與「接受刊登」,審查人判斷為「拒絕刊登」時,應附理由說明來稿難以修改之重大問題。

第九條(同儕審查結果)

同儕審查之結果應送執編彙整,依下列狀況分別處理並做成「執編意見」,與「審查意見」一併回覆作者:

一、審查人二人判斷為「拒絕刊登」時,執編應決定拒絕刊登。
二、審查人一人判斷為「拒絕刊登」、另一人判斷為「修改後再審」或「接受刊登/修改後刊登」時,執編得判斷是否拒絕刊登,或由作者修改後再審。
三、審查人一人判斷為「修改後再審」、另一人判斷為「修改後再審」或「接收刊登/修改後刊登」時,執編得判斷是否請作者修改後再審,或請作者修改後逕送編委會審議,無須再審。
四、審查人二人判斷為「接受刊登/修改後刊登」時,執編應請作者修改後逕送編委會審議,無須再審。
前項一款、四款之情形,執編得不做成執編意見。

作者應於收到執編回覆結果四週內,依審查意見與執編意見完成修改,若作者不同意審查意見或執編意見,可附具理由說明拒絕修改之原因,供後續審查流程之參考。

第十條(再審)

應再審之來稿經作者修改後,執編得邀請原審查人或委由第三人擔任再審人,並將審查意見、執編意見、與作者修改後版本彙整後提供予再審人。

再審應以「作者是否已有效回應審查人及執編所提出,本文為達『符合學術刊登標準』仍必須補強或修改之點」為核心,並於四週內附理由做成「再審通過」或「不通過」決定。

再審之決定及理由應回覆作者,作者得在執編所定時限內修改並補充意見,若作者不同意再審意見,可附具理由說明拒絕修改之原因,供後續審查流程之參考。

每份審查意見或執編意見,應僅由一人再審;但一再審人得再審數份意見。 執編應依第一項內容意旨,製作再審意見表(附件二),經編委會通過後供再審程序使用。

第三節 編輯委員會審議

第十一條(編委會準備)

編委會召開前兩週,執編應就個別來稿出具「總審查意見」,併來稿之最後修改版與所有審查意見、再審意見,寄送全體編輯委員。

第十二條(編委會決議與複審)

出席編委會之各編輯委員應針對個別來稿明確表示「拒絕刊登」、「接受刊登」、或附理由建議「複審」,拒絕或接受刊登應有過半數出席之編輯委員同意,但若有編輯委員三人以上建議複審時,即應啟動複審程序。

複審程序啟動時,編委會應選任未擔任來稿審查人或再審人之其他專家學者一人,就來稿之最後修改版進行複審,編輯委員得擔任複審人。執編應依第一項內容意旨,製作複審意見表(附件三),經編委會通過後供複審程序使用。

複審人應於四週內附具理由,以文章是否「符合學術刊登標準」做成「拒絕刊登」、「修改後同意刊登」或「同意刊登」之建議。

執編應將編委會送複審之理由、以及複審人之建議與理由,交作者於三週內完成再次修改並提供修改說明,若作者不同意複審意見,可附具理由說明拒絕修改之原因,供後續審查流程之參考。

執編應彙整複審全部資料寄送給全體編輯委員,於二週內由編委會就拒絕或接受刊登進行表決,本項表決得於下次編委會,或於未召開編委會期間以線上書面審議方式進行。

編委會之討論與決議應做成會議記錄。

第四節 出版前編務與附則

第十三條(出版前編務)

編委會接受刊登後,執編應核發接受刊登證明,並進行後續之校對、編輯、與排版,作者應即時配合相關工作。

編委會接受刊登後,執編得經作者同意,將註明「尚未完成排版之文章草稿」上傳本刊官方網頁提供下載。

文章完成排版後,應移除前項「尚未完成排版之文章草稿」,將完成排版之版本上傳本刊官方網頁提供下載,並提供電子檔予作者。

本刊應擬定來稿使用方式之著作權契約,經編委會同意後通過。

第十四條(正式出版)

本刊每期以刊登四篇來稿為原則,每期應至少刊登二篇研究論文。

編委會得議決每期刊登之稿件安排,不受投稿或審查完成順序之拘束。

第十五條(審查資料保存)

拒絕刊登之來稿,其相關資料應自決定做成後保存五年,撤稿之來稿視為拒絕刊登。接受刊登之來稿,刊登檔案永久保存,其審查資料自決定做成後保存二十年。;經編委會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來稿,其相關資料自決定做成後保存二十年。

第十六條(規則修訂)

本規則之修訂應由編委會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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